问:我单位是自营进出口企业,经上海报关出口,取得的海运费及报关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9条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因此,企业取得的报关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取得的海运费由于提供方适用零税率,因此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