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以后我公司向境外支付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认证抵扣?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9条*9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十三条*9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9款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第二款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在试点地区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境外企业应按“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贵公司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