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购买一块营业用房,办房产证时缴纳了契税,办土地证时是否还需再缴纳契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的,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只能委托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一方代收代缴。不得重复计征契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营业用房,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的,即办理房产证又办理土地证,但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不得重复计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