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块场地以及部分地上建筑物,租赁期为20年。租入后,在原有房屋上进行改造支出,是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如在租入的场地上新建房屋,如何进行处理?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
答: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产进行改造的支出,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在租入的场地上新建房屋,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可以作为单项固定资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