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主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同时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这种情况下,企业采购的办公用品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是全额抵扣还是需要按照比例部分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家俱可以抵扣进项税,购买的办公用品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划分,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不得抵扣部分。
(吉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