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为研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10股东为B公司。B公司2012年与清华大学参与某课题研发,该课题列入“十二五”国家支撑计划。B公司又将该研发任务全权交付给A公司负责研发。B公司收到清华转付的政府拨款,及A公司收到B公司转付的该笔拨款应如何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B公司的成本如何列支,需要A公司开具发票还是收据?
答:根据问题所述情形,研发课题应是清华大学的课题,并列入“十二五”计划。B公司为清华大学提供服务,再委托A公司完成服务。
B公司收到清华大学的款项,属于取得服务收入,应计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A公司收到B公司拨付的款项,属于取得服务收入,应计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同前。
A公司应向B公司开具发票。该项支出属于B公司的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