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租赁复印机、打印机,同时在出租方购买硒鼓等耗材。由于租赁费用较低,出租方根据混合销售原则,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是否影响我公司抵扣进项税额?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9条规定,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
一、兼营行为的界定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2、行为确认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一项销售行为中涉及到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并且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应税行为、货物销售以及非应税劳务,这些行为往往不会同时发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向贵公司出租复印机、打印机,同时向贵公司销售耗材。由于销售耗材和出租行为不会是同时发生的,出租方属于兼营行为。对于租赁,应向贵公司开具营业税发票,销售耗材应向贵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贵公司取得对方统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列》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