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办法中投入产出法确认农产品单价时,公式为:
农产品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上述规定中“期初”,如果是“月初”,有可能存在因农产品收购价格波动大导致计算的数据忽高忽低,并且差异很大的情况;如果是“年初”则全年的收购价格平均不会有很大的差异,公平合理。请问“期初”到底是指月初还是年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了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办法。其中计算公式:
农产品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月份”,上述“期初”应理解为“月初”。同时,由于期初的农产品库存及其平均购买价格,也是采取移动平均法计算的,从道理上应该不存在你所称的价格起伏较大问题。相反,按照年初数来计算,可能不尽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