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日本总部在中国江苏投资成立了一家外资公司,后江苏公司又在境内又成立了一家分公司。由于分公司无实收资本,因此,日本总部又以经费的名义,从日本汇来了经费支出。如果从隶属关系看,分公司与日本总部无关,但实质却是有一定的联系。现在日本总部汇的钱仍然挂在应付款上。汇来时,没有通过外管局,还款时也无法支付。此款项如何处理?是按无法支付的款项,还是按捐赠款处理?如何计算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对借款无法支付的款项,应按照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计入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