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将2011年购入的设备于2012年进行评估作价1000万元投资给B公司,该设备购入时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现账面净值为5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50万元。请问:
1、A公司是否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如何计算并缴纳?
2、A公司如何确认投资价值,如何作账务处理?
3、B公司如何作账务处理?
答:1、①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A公司将购入的设备用于投资,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因此,该设备作价1000万元投资给B公司,其设备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将2011年购入的设备用于投资,应按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其中,A公司购入设备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的,2012年投资时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4%减半征收率计缴纳增值税;A公司购入设备专用于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时可按4%减半征收率计缴纳增值税。
②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将2011年购入设备用于投资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A公司应将1000万元换算成不含税,确认销售收入,该设备的净值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如果该设备适用税率为17%,以设备对外投资A公司应确认处置固定资产收益354.7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
累计折旧
50
贷:固定资产
550
(2)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3)发生相关税费(假定按17%税率):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5.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0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354.7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 354.7
3、B公司账务处理(假定A公司适用17%,并向B公司开专用发票)
借:固定资产等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3
贷:实收资本——A公司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