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性质为百货公司。为吸引顾客,我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巴士运输协议,由租赁公司提供客车并配备司机接送顾客到我公司购物。现租赁公司就该项业务提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取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照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二条规定,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依据上述规定,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接受客户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