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口货物退运办结补缴退税款,账务如何处理?税收如何申报?
答:税务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因此,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属于销售退回应冲减发生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