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在云南省,云南省现已实现全部发票为机打发票。但是我单位最近请四川某位进行环评,该单位开出的是手工发票。我单位主管税务局不允许我单位用手工发票入账,要对方到我主管税务局代开发票。而对方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在单位所在地进行完税。我单位能否使用对方单位开出的手工发票入账?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环评劳务方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需要到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强化机打,压缩手工。在票种设置和实施方案方面,积极推广、扩大机打票使用范围(包括税控发票),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根据上述规定,通用手工发票属于现行法规规定存续的合法票种之一,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按所在省份规定,提供的手工发票属于合法票据,可以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