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有一块划拨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