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请问:
1、企业购买的符合《目录》的设备5个年度内向税务系统提出备案,是否都应当能够享受减免?
2、企业购买设备参数符合《目录》中要求,但是《目录》中设备名称属于普遍统称,企业购买设备发票中与《目录》名称不完全一致,能否办理减免?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三条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一)事先备案事项的范围
10.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列入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准予享受抵免应纳税额的优惠属于事先备案优惠。
贵公司应在设备购置当年,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贵公司在设备购置年度所得税申报之前未办理备案的,不得享受抵免应纳税额的优惠。
2、财税[2008]48号*9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所述专用设备可享受抵免规定。如果企业购买设备,设备参数符合目录中要求,但名称与《目录》所列名称不一致,则不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不可享受抵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