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所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此笔收入不应界定为补偿金,按照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