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和B公司都是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B公司有部分产品与甲公司产品配套(装配在同一车型上)销售给汽车主机厂乙公司,乙公司只认定甲公司为合格供应商,不同意增加B公司为合格供应商。经协商,乙公司同意B公司产品通过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于是,B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合同约定配套销售给乙公司的部分货物,由B公司按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价格,开票给甲公司,甲公司再开票给乙公司,货款由乙公司直接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收款后再支付给B公司,甲公司按实际代销B公司销售收入的5%收取代销手续费。甲公司向B公司收取5%的代销手续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B公司开票给甲公司,甲公司再开票给乙公司,此行为属于转售业务,不属于代购销售货物。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手续费不属于价外费用,应按提供中介服务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