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入设备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金额如何确定?
例如,购入机床一台成本为100万元,进项税17万元,使用3年累计折旧50万元。之后该设备因管理不善而报废,按规定应当做进项税的转出,进项税转出金额是17万元还是8.5万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因此,该设备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固定资产净值(100-50)×17%=8.5万元。
(江西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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