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和北京一家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利用壁温可调式智能换热器回收锅炉烟气余热,回收的余热折合成标煤量,计算出节能收益。我公司按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给对方付款。对方应给我公司开具何种类型的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二条规定,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公司为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属于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北京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相关事项的说明》第四条发票衔接规定,结合北京国、地税发票管理使用现状,对原北京地税13种发票分别采取简并、保留和替换的方式进行衔接。其中涉及保留的9种普通发票由地税局监制改为国税局监制。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结存发票到地税机关缴销。具体如下:
(一)发票种类
除另有规定外,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从事非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其中《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面额设贰角伍分、伍角、壹元、贰元、贰元伍角、叁元、伍元和拾元八种。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向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北京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向贵公司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