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与集团内另一家兄弟B公司签订协议,由A公司生产后批量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向全国各地组织销售。由于产品价格主要由材料费、加工费(人工、制造费用)组成,材料依靠集团实行批量采购议价,A、B公司签订的全年买卖合同议定成交价后按以下方式调整:
1.原物料采购价格波动,重新议定转售价格(考虑材料价变动产生的影响);
2.如果能源价格或基本工资调整幅度达5%以上,则重新议定转售价格(考虑加工费变动产生的影响);
3.合约期间,年度预算订购箱数与年度实际订购箱数出现差异,双方依据下表结算加工费差异。(年初以800万箱考虑定价)
订购箱数
综饮每箱价 茶饮每箱价<600万箱
9.196
9.096
600万箱
8.661
8.561
700万箱
8.264
8.164
800万箱
7.913
7.813
900万箱
7.625
7.525
1000万箱
7.385
7.285
1100万箱
7.193
7.093
1200万箱
7.048
6.948
请问:上述第1、2项价格调整有无税收风险?到年末实际销售超过800万箱,需根据全年实际销售数量给予折扣,如何处理?是否属于销售折扣折让?
答: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定价政策属于企业营销策略范畴,但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独立定价原则。“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属于合理定价方法之一,基于成本变动产生的定价变动,通常认为是合理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年末实际销售超过800万箱,根据全年实际销售数量给予的折扣,销货方按折扣金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时应将折扣金额还原为不含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