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拟接受其他企业一小部分股份捐赠,请问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贵公司接受捐赠股权应按股权公允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捐赠股权涉及到的股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