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超期180天的代销车特别多,并且分布全国各地,且每个月都要计提销项税额。对于此销项税额的计提是否有*7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对发出的长期滞销的代销货物及时进行清理收回,如果超过180天的,应按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在“未开具发票”收入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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