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收到企业贴现票据,贴现后票面本息和支付企业款项的差额,计入待确认贴现利息,并分期确认贴现利息收入。请问采用下面哪种方式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票据到期后收回本金和利息后;
2、分期确认;
3、贴现业务发生时。
答:对于银行票据贴现利息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暂没有专门规定,并且该问题属于时间性差异,对企业最终纳税数额影响不大。对于税收政策暂没有特别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原则上可以按照财务会计核算确认利息收入时间。
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也是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确认利息收入时间的,该文件原则上适用于银行票据贴现利息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内容辑录如下,供参考: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