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机构购入某企业债券,并取得利息收入,按现有政策是否应按金融商品买卖计算缴纳营业税?也就是金融机构在出售该企业债券时,以出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再减去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该金融机构提出山东等地明确规定,持有到期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应当如何处理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金融机构购入企业债券取得的到期利息收入,其实质是一种储蓄性利息收入,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企业,它不同于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不缴纳营业税。但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