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欧洲某国企业签订一项技术使用协议,即将其研发技术应用到我公司的产品生产上,欧洲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相关税金?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第(三)款第1项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注:根据国税函[2004]825号文规定,取消审批手续,改为备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应提供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方可办理免税事项。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技术转让免税时,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企业为贵公司提供技术,若是外国企业将该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给贵公司,同时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外国企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相应也免征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9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该境外企业不是居民企业,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再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关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已经失效?这项业务发生在国外,对方是否也要缴纳所得税?
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为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若外国企业取得的技术费所得为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在境内,该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