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系国有大型船舶制造厂。2012年委托境外多个国家的企业进行船舶设计,船舶设计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如何区分按“设计费”还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1、《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并不特指专有技术,还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产品设计通常属于著作权范围。
甲公司可再根据我国与境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作进一步判定。比如:
《中韩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三款规定,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三款规定,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按照上述规定,外国企业为贵公司提供船舶设计,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