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捐赠支出、为职工负担的费用是否为永久性纳税调增?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七条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为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这些在发生当期不能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属于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支出,对未来期间应税所得的金额没有任何影响,不是暂时性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