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生产冷鲜肉及火腿制品等,为促进市场销售,购进冰柜(按固定资产管理)无偿让其他商业零售单位使用。签订的合同为:商家必须购进我单位的冷鲜肉及火腿制品并放在冰柜中展示,商家还可购进其他商品销售。请问我单位购进设备后已做固定资产处理并抵扣增值税,但自己不使用而直接让商家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我单位对此设备是否可以抵扣或做进项税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设备非用于本单位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购进的设备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