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同一县市)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第四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调拨固定资产,若未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无需缴纳增值税;若独立核算的总、分机构调拨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