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其中包含部分现场指导安装费。该合同项下的设备分别在一个集团一个地区但两个现场进行安装,每个安装现场都不超过6个月。如果将2个现场的项目进度加在一起,整个合同项下的指导安装周期又超过了6个月。项目的总进度是按照现场划分还是按照合同划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财税协字〔1986〕1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方一个企业在我国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9个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我国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计算。
所谓为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是指在商务关系和地理上是同一整体的几个合同项目,不包括该企业承包的或者是以前承包的与本工地或工程没有关联的其他作业项目。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税法*9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一个公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我国两个以上有关联的作业项目,连续日期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