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私营合伙企业有两个自然人合伙人,计算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时是否分别按每人扣除30000元/年计算?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按投资者比例分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申报时是否将两个合伙人分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合在一起,填到年度纳税申报表中?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9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第三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该合伙企业为两个自然人投资者,可每人扣除42000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应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应按财税〔2000〕91号文件和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计算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再按“先分后税”原则确认每一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该两个自然人合伙人分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公告规定确定其各自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