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劳务公司与职工签订合同,工资结算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开发票给我公司并发放工资。由于我单位在外地施工,施工期间人员安家费、差旅费是否可在我公司报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9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贵公司实际支付的安家费等可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为工作而发生的差旅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与合同员工的处理是一致的,符合规定的差旅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