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生产性企业或者商品批发兼营生产的企业连续12个月内的销售额达到50万元,商品销售企业连续12个月内的销售额达到80万,就要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上“连续性12个月”应如何计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9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第二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根据以上规定,“连续性12个月”是指在纳税人在经营期间只要连续的12个月内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合计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