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2011版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类)也是这样设计的。但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如果直接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基数时扣除全部不征税收入,那么对应的成本费用怎么处理?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第7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应按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但不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折旧、摊销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