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加强企业管理,公司内部自行制定罚款条文,针对职工迟到、早退、安全事故、业务跟踪不及时等问题作出处罚,请问该类处罚是否应作为应发工资抵减数不再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职工迟到、早退、安全事故、业务跟踪不及时等问题作出的罚款,是对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所得的减少,不属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的工资所得,企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相应扣减这部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