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伙企业与普通企业税务注销有何不同?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因此,注销税务登记前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合伙企业和普通企业注销没有不同。
再问:个人普通合伙,个人所得税缴清就可以注销。分配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如果有增值也不用缴个人所得税。能否这样理解?另外,个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注销是否有区别?
再答:个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注销不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还涉及流转税等税费。比如:以不动产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和企业合伙人,合伙企业涉及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同时还应按规定并入清算所得,对于自然人计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合伙人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分配的财产如果有增值也不用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法不正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再问:有限合伙清算,有限公司分得所得部分,并入有限公司企业应纳税所得,税务机关是否无法清算?
再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合伙企业按“先分后税”原则,取得的所得需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具体程序总局没有明确,应以地方规定为准。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4号)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按照上述规定,法人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