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食品加工企业,将公有的住宅115平方米拆迁,按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新房面积152平方米,2014年4月交房,另外又补了2万元拆迁补偿款,现在房屋拆迁已经完成。原来房屋的账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万元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住宅拆迁,按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并取得拆迁补偿金2万元。该补价2万元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该项业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
贵公司应以换出旧住宅楼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2万元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新房的成本。
会计分录如下:
(1)转销旧楼: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3)收到补偿: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收到新房: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银行存款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