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生物制品销售,也有非生物制品销售。
目前,对应生物制品我公司上游供应商既有按3%税率开具发票的,也有按17%税率开具发票的。如果我公司选择按生物制品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是否所有生物制品销售都必须按3%简易征收?还是可以根据上游供应商开具发票情况按税率选择,即如果生物制品采购取得发票是3%税率,我公司也可以按3%简易征收;如果生物制品采购取得发票是17%税率,我公司还是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无论取得何种税率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