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改制时,对己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产生评估增值,评估增值部分已全部计提折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现在财税字〔1997〕77号文件已经作废,针对此问题有没有新的适用文件?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油气企业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等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依法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