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支付给村民的青苗补偿款,村民写的收据,然后按手印,是否可以入账?如果不行,账务上如何处理?
答:《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参照《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补偿款,应有对方的签收凭证。另外支付的原始凭证及拆迁补偿协议等也要附上,作为入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