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由于股东之间产生分歧,造成停产半年,在此期间设备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由于股东之间产生分歧造成停产,其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应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其折旧额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