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房屋及土地因政府原因收回、迁移并给予补偿,如果此部分资产账面原值50万元,净值45万元,补偿款80万元,多出的补偿款如何账务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将拆迁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
累计折旧
5
贷:固定资产
50
借:营业外支出
45
贷:固定资产清理
45
2、收到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80
贷:专项应付款
80
3、确认对拆迁损失的补偿:
借:专项应付款
45
贷:递延收益
45
同时:
借:递延收益
45
贷:营业外收入
45
4、结转补偿款结余金额:
借:专项应付款
35
贷:资本公积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