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有部分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进料时支付的海运费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单位也在中国境内。请问这部分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支付相应的境内海运费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