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涉及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资产,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发票,是否可以不征税?如果不可以开具发票,以什么为资产入账的证明才符合税法的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无须开具发票。资产、负债可根据转让合同协议及相关付款凭证等资料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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