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采用购买住房附送太阳能方式,清算时附送的太阳能能否计入开发成本?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装修费用仅限于与房屋不可分离,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对于不属于以建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且可以分离的家用电器,不能作为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处理。同理,房地产企业赠送的太阳能也不能计入“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