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企业投资新成立的公司是否适用“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涉及转让方、受让方,投资合同不是股权转让合同,不需要贴花;但如果投资方涉及使用需要“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投资的,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大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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