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预缴。
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企业新成立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地税机关。但目前有些跨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国税部门。请问项目部按0.2%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向地税部门还是向国税部门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规定,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建筑公司在异地设立项目部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