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取得收入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按照60%作为筹办费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未取得收入以前与企业在筹建期间不是一个概念,不能适用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