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所在地是北京,准备收购一家在天津的公司B,B的股东为自然人甲和乙,由于股权转让增值,甲和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是由A公司还是由B公司代扣代缴两位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按照上述规定,问题中A公司收购股权,支付收购价款,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后,应当向股权变更发生地天津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