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某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现案件已审理完毕,法院将追缴的赃款返还单位,单位收到案件返还款如何账务处理,涉及何税种?
答: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收回的职工贪污的款项,会计上贷记“其他应收款(责任人)”或“营业外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收回的职工贪污的款项不是流转税应税收入,如果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税前扣除的资产,实际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